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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亿!数字货币传销细节曝光:等级达到3293

以太坊imtoken 2023-01-17 17:52:32

国内首例以区块链技术封装、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Plus Token传销案迎来终审判决。

11月2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特大跨境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事实属实。明确,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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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关系高达3293层,收集的数字货币总量超过14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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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 Token 是在“区块链”的外衣下诞生的。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计划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 Token平台,开展基于区块链概念的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静、王仁虎为开发、运营、维护APP并建立域名,A**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陈波、丁赞清、彭以轩、顾志江等人成立Plus Token 平台最高营销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 Plus Token。平台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

2018年5月起,被告人陈波、袁媛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涛、何思思、刘佳、彭波、卢蛟龙、吴建红等人在Plus Token平台从事客服和配币工作。2018年8月,被告人卢万龙应被告人丁赞清的邀请,加入Plus Token平台,负责介绍和对接区块链领域的其他活动组织者和新闻媒体,推广平台,扩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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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平台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名义,号称具备“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但实际上并没有有这个功能。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推荐获得平台会员账户,支付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激活“智能狗”,以获得平台收益。会员分为五个等级: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并根据线下会员数量和投资金额进行创作。平台设置了智能搬砖收入、链接收入、高管收入等三种主要收入方式用于返利,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陈波和袁媛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将平台客服团队和汇款团队搬到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继续利用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Plus Token平台后端电子数据通过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认证: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户2,693,494个(身份证重复账户)已移除) ,其中1,594,871个账户已通过认证,最高等级为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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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已从会员处收集到31.420,000比特币(BTC)和11.比特币现金(BCH)。>750,000,达世币(DASH)9.60,000,狗狗币(DOGE)110.6亿,莱特币(LTC)184.770,000,以太坊(ETH)917.420,000 , EOS (EOS) 5136.330,000, 瑞波币 (XRP) 9.280,000。根据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上述8种数字货币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计算,合计超过1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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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波除了用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及其他平台工作人员的推广费用外,还通过出售数字货币变现变现。其中,他通过将人民币卖给傅吉森、友尚春等人实现了人民币。1450704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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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14人外,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2019年6月27日至28日,Plus Token平台负责人陈涛被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为犯罪所得。但是,它仍然在积极与陆蛟龙合谋转移和隐藏相关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卢万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后,兑换了450个比特币,转入隐匿处。最终,456 个比特币、573181.4 个柚子币和 911 个以太币无法收回。

二审维持原判

据北京日报9月报道,2019年初,盐城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Plus Token”平台展开调查。27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1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被抓获。2020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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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顾志江、袁媛、卢娇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被告人刘帅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对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盐城警方破获比特币传销揭秘,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均不成立。

法院认为,原审若干上诉、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取得会员资格盐城警方破获比特币传销揭秘,并以开发人员数量直接或间接地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以报酬或者回扣为由,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被告人陈涛明知是犯罪所得,隐匿转移赃款。主犯陈波、丁赞清、彭以轩、顾志江、袁媛、卢蛟龙、郑静、王仁虎、卢万龙。何思思、刘佳、刘帅、彭博、吴建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